本文源自: 法妞問答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1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行為。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網友咨詢:
2021年2月至3月期間,林作方、潘阿春、王欽權、戴總友、潘春華等人受人指使,多次駕駛“浙嵊97165”貨輪從浙江省臺州市前往北緯25度10分、東經121度11分附近的臺灣地區港口裝載白糖,走私入境銷售。其中,林作方擔任船老大,潘阿春擔任大副,王欽權、戴總友擔任水手,王欽權還協助聯系岸上以及卸貨時計數,潘春華負責燒飯。朱仁德擔任輪機,參與走私1次。
2021年4月2日,林作方伙同潘阿春、王欽權、戴總友、朱仁德、潘春華及受指使參與的尚紅衛,再次駕駛“浙嵊97165”貨輪前往上述臺灣地區港口裝載白糖。尚紅衛負責在臺灣地區港口簽單并在裝卸貨時計數。在載上白糖后,林作方等人返航至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小門島附近一碼頭卸下部分白糖,又前往浙江省瑞安市北麂島海域停留。同月7日,林作方等人被瑞安市公安邊防大隊在北麂島海域抓獲,現場查獲走私入境的白糖569.6噸,偷逃應繳稅款合計人民幣1143861.69元。這些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浙江曉辰律師事務所孫鼎屹律師解答:
林作方、潘阿春、王欽權、尚紅衛、戴總友、朱仁德、潘春華,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林作方系主犯。潘阿春、王欽權、尚紅衛、戴總友、朱仁德、潘春華系從犯。林作方、潘阿春、王欽權、尚紅衛、戴總友、朱仁德、潘春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對林作方從輕處罰,對潘阿春、王欽權、尚紅衛、戴總友、朱仁德、潘春華減輕處罰。鑒于朱仁德受雇參與犯罪,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患有疾病,以及其親屬積極繳納罰金等具體情況,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孫鼎屹律師補充:
《刑罰》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